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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农大学子对司法公正的探究——从冤假错案谈起

文学读书 时间:2020-01-05 17:32 点击: 来源:安徽大学生网
[导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执行权实践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一种相对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法制进步、法律公平、政治清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切实保证。

安徽大学生网安徽农业大学/周铠)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执行权实践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一种相对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法制进步、法律公平、政治清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切实保证。

司法活动以公正作为自己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冤假错案对司法公正的破坏极大,冤假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不当的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当前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也均以司法公正为最终导向。司法公正是一个抽象概念,具体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中,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法律的天平究竟如何,我从冤假错案的一系列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接报,辖区内发生一起火灾,救火之后,警方发现屋内有一具尸体,颈部和身上有刀杀痕迹,屋内有大量血迹,经公安机关侦查死者为被害人钟作宽,在极其快速的破案之后认定四川籍陈满所为。随后,检察院按例以陈满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中院提起公诉,两年之后的11月9日,海口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3年4月9日海南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满案不符合立案审查条件,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亲自出面,以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指定浙江高院异地再审,2016年2月1日,浙江高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宣判陈满无罪。这就是沸沸扬扬的陈满案。陈满案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自1992年底被关押,直至2015年被无罪释放。陈满一共被关押了23年。从一个青年变成了一个中年人。从90年代跨越到了新时代,出狱后的陈满连互联网都不会使用,由此可见,这次审判对陈满的影响有多大。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大的冲击作用。海南高院随后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国家赔偿金。异地再审,给此案真正的公正带来极大希望,试想如果是在海南继续纠缠,结果如何?

而另一起著名的冤假错案便是呼格案,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随后公安机关认定报案人,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并于同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在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在毛纺厂家属区杀害一名女性,随后案件进入复杂的复核阶段。该案历经时间之长,涉及人员之广远超常人所想。以及时任专案组组长得知真凶,为逃避责任,亲自提审真凶。历经18年之久,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最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从现有证据来看,沪格吉勒图并不具备作案的铁证。相对真凶,赵志红的供述更加符合犯罪现场,而且此案真正的铁证却不翼而飞。不免让人唏嘘。

从这两起著名的冤假错案中,我们逐层抽丝剥析,可以发现很多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诸如,疑罪从有原则、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力、法院审判过于流程化、以及相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以及后期责任的逃避。

根据以上的一些理解,个人认为司法公正应该有三点基本要求。

第一点,程序公开并合法。从呼格吉勒图案中,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呼格吉勒图系屈打成招,且本案证人闫峰系虚假作证,而且是在专案组组长冯志明的暗示下进行虚假作证,也存在不当行为。相关法律程序,严重违法。在随后的检察院的公诉当中,也没有任何的相关问题出现,更没有质疑。这不符合检察机关有效监督的原则。而且重要的证据却不翼而飞,整个案件是在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下进行的并且存在任意与专断。由此可见,营造一个司法公正的良好环境,程序公开、合法必不可少。

第二点,审判独立即法官中立。从两件冤假错案中,我们不难发现,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似乎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影响,依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不当证据链,错误的审理了案件。在现实的司法活动当中,法院往往不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法院更像是地方政府的某个下属机构。由此决定了司法活动的地方属性和区域保护性,从而无法达到公正审判司法公正的目的。从现实来说,地方实行党委一把手制,财政实行地方政府制,法院往往因此不能保证自己的独立性,也就不能做到公正的审判。例如有时地方党政领导递的条子比证据更加管用,出于财政受限、党委领导的因素,法院不得不听从二者。

第三点,个人问责制应包括案件全过程,不能因为某人最后担任了更高级别的领导,因此忽视了案件的真相从而维护相关领导。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这是一个司法活动全过程。司法的公正体现在每一个阶段,体现在每一个环节当中。任何一个阶段出的问题都不能说是公正的司法活动。将个人问责制进行到底,并且毫无保留、不惧任何困难,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公正是司法最根本的核心的价值是司法最本质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个人认为司法公正应该从制度实体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是制度公正,制度公正,形式上实现于立法环节。个人认为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制度公正,虽然制度公正不是在司法公正的过程当中产生的,但是它实际作用并体现在司法公正当中。司法公正虽然是司法系统经过其生产加工向社会输出的,但是它并不是一种单向的行为。司法公正的基础在于已有的制度,并且在广大公众间具有强大的共识。制度公正,首先在法律上它只是一种理智的公正,在没有经过司法实践之前,都不能算作是司法公正。因此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必先实现制度公正。而制度公正的实现,必须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之上并经过严谨的论证过程。

其次是实体的公正就实体的公正而言,要求审判过程必须遵循实体法规则。在这一点上我们纵观美国国家司法历史,很容易发现,在联邦法院或者州法院的判决书中,我们能够看到大篇幅的相关法律解释,最后才是他的宣判结果。实现实体法公正,建立在证据证明力完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只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真实案件情况,才适合适用法律的逻辑工作。

其三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源于人们经过长期实践的探索,而逐渐发现了某些可以制约司法过程可能的主观性,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因素,并据此确定司法过程一般工作流程。通过程序公正,司法工作人员有效避免了诸如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获取。拟制的犯罪分子也得到基本的人权保障。而这也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目标,惩治犯罪保护无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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