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备〔2016〕1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
为规范基础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础教育技术装备专家的作用,推动教育技术装备工作专业化发展,现将《安徽省基础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2月6日
安徽省基础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应有作用,提高全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础教育技术装备调研、评估、评审、比赛,有关基础教育技术装备课题研究、技术标准论证等活动(以下简称“评估类活动”)需要使用教育技术装备专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安徽省教育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安徽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以下简称“省装备中心”)承担。
第五条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2.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二)省装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3.负责入库专家日常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4.负责专家日常联络、工作安排等事务性工作。
5.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二)对基础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掌握教育技术装备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熟悉了解学校装备的配备管理和应用情况,具有丰富了理论与实践经验,在本地区及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能接受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可以参与相关的评估类工作。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省教育厅公开发文征集。
2.各地申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按照要求推荐符合条件和数量的专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省装备中心。专家公开征集2-3年举行一次。
3.组织审核。省装备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
4.入库。省教育厅对审核批准入库的专家名单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并入库。
(二)单位推荐入库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不完全具备专家入库征集条件,但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大家公认的人员,可向省装备中心进行推荐。省装备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和意见报分管厅领导批准,以省教育厅文件方式进行明确,并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实际工作能力达不到要求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 未经同意,泄漏参与有关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 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 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教育技术装备评估类活动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的使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类活动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活动完成前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根据评估类活动需求提出抽取专家的条件和数量,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估类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并联系确定。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评估类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实际成效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估类活动工作情况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联系反映。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参与评估类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类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估类活动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三)参与的评估类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类活动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参与评估类活动享有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类活动。
(三)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日常管理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和随机抽取的电子使用系统,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