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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双创之星”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省内教育 时间:2015-07-10 00:00 点击: 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导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系统总结我省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成果……

皖教秘高〔2015〕85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系统总结我省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成果,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切实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关注、支持青年学生创新创业,进而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以下简称“双创之星”)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

树创新创业典型,促教育教学改革。

二、评选对象

评选分为“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两类。

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不含在职)中评选“创新之星”。

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一定年限内的毕业生中评选“创业之星”。

三、申报条件

1.“创新之星”申报条件:

(1)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含2015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素质高,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良记录;

(3)品学兼优,要求上进,社会责任感强,专业课成绩优良;

(4)公开发表学术科技作品、获得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等)或在省级以上学科和技能竞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取得显著成绩。

2.“创业之星”申报条件:

(1)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或以上学校2010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毕业的毕业生;

(2)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有较强的社会公益心与责任感;

(4)自主创业并初具规模,发展势头良好,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成为某一领域的优秀代表;或在具体工作岗位通过创新取得创造性工作实绩,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申报要求

1.各普通高校负责组织评审、遴选推荐本校“双创之星”,可选择以个人或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数额自定,每校申报总额不突破在校学生总数的1‰,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2.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组织评审、遴选推荐本校“双创之星”,可选择以个人或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数额自定,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在市(直管县)教育局。各市(县)教育局在辖区中等职业学校推荐基础上择优遴选,申报总额不突破辖区中职在校学生总数的1‰,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

3.申报材料包括:

(1)《安徽省“双创之星”申请推荐表(“创新之星”)》(见附件1)或《安徽省“双创之星”申请推荐表(“创业之星”)》(见附件2);

(2)《安徽省“双创之星”申报推荐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3)支撑材料。包括能够支撑自身在创新创业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文字总结材料(2000字左右)、相关成果证明材料、个人(团队)照片及成果展示图片(电子图片大小不低于2MB),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与纸质版,纸质版一式三份。

4.申报时间截止2015年8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各高校申报材料纸质版寄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电子版发送至ahgjc@ahedu.gov.cn;各市(县)教育局申报材料纸质版寄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电子版发送至zcc@ahedu.gov.cn。

五、评选表彰

省教育厅届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共评选表彰“创新之星”100名、“创业之星”100名。

经专家评议,分别授予一定数量的“创新之星”和“创业之星”提名奖。

高教处联系人:胡程、彭璐、张春,联系电话:0551-62831841、0551-62818295

职成处联系人:饶庆眉、胡晶晶,联系电话:0551-62831846

联系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1号,邮编:230061。

附件:1.安徽省“双创之星”申请推荐表(“创新之星”)

    2.安徽省“双创之星”申请推荐表(“创业之星”)

    3.安徽省“双创之星”申报推荐情况汇总表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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