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生网

就业
就业动态 就业指导 就业政策 招聘信息

合肥一主播离职老东家索赔10万 包河法院:合同无效依法驳回

就业动态 时间:2022-04-28 08:50 点击: 来源:合肥晚报
[导读]近日,包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司诉跳槽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被法院驳回诉请。

为防止精心培养的主播辞职后带走公司客源,用人单位常常与主播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方式规避风险。近日,包河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司诉跳槽主播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被法院驳回诉请。

主播离职换了新东家老东家索赔10万

2020年11月23日,安徽A汽车贸易公司与田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田某某两天后开始在公司从事主播岗位工作。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到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向甲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并在一个月内付清赔偿金。

去年7月,田某某以身体欠佳为由提出离职,随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田某某离职后迅速进入B汽车销售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并且利用在A公司处获得的短视频主播经验以及客户等商业资源,公开进行与A公司经营业务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商业活动。

A公司认为田某某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本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和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田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万元、田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并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也没有补充约定,且自被告田某某离职后,原告A公司也未实际支付原告田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免除了原告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这个判决已经生效。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原标题:主播离职 老东家索赔10万

安徽高校新媒体矩阵

关键词:

精彩评论

收藏
安徽大学生网微信二维码 扫一扫 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