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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办培训机构面临严规 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居民住宅不得做办学场所

省内教育 时间:2018-08-31 14:02 点击: 来源:江淮晨报
[导读]8月30日,合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师资配备上有哪些要求?家长关注的食品安全有哪些“硬杠杠”?继今年8月21日合肥市教育局等6部门联合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之后,8月30日,合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办学标准: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了9条“硬杠杠”

8月30日,市教育局就《合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尤其是在办学条件、办学面积、师资配置上进行严格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9项基本条件:有符合条件的举办者;有合适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有与教育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教育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教育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教育内容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哪些人可以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根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未经批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在名称设置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按规定变更名称。

师资投入:所聘专兼职教师应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在师资队伍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当征得其单位书面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需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在办学投入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办学场所: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居民住宅不得做办学场所

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可能招收不满14岁及以下儿童(含幼儿)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3层及以下;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还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应当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教学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还应当配备与寄宿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课程教育:中小学开设学科补习必须符合课程标准

根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补习、辅导、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补习、辅导、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及教学方案。所有招生简章或广告、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开设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原标题:居民住宅内不许办民办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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