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教助〔2017〕4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现将《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2.安徽省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3.安徽省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5日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决策部署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是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着力提高民生工程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有关要求,省民生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市县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省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各市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 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自评对象为市(省直管县)、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市,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组织保障、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组织领导、队伍建设、政策宣传、财政投入、校内资助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资助指标分配、评审程序规范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资料报送、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等方面的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校内资助支出、资助水平、资助质量、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四)项目效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通知;
(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专项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 评价指标按资助类别分别设置,分别由4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
第九条 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专家评议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第十条 市(省直管县)绩效评价得分包括本级得分与所抽查的县级得分(各占50%)。市本级得分和所抽查的县级得分包括本级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得分(各占50%)。所抽查的高中阶段学校和县(区)超过1个的,得分取其平均值。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部门绩效自评,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民生办。
第十二条 对于列入下一年度第三方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评审中心于次年1-2月组织开展评价,形成分报告、总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
第十三条 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省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各市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省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实施氛围。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于部门绩效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结果差距较大情况,认真分析原因。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群众反响较大、问题整改不力、低绩效或无绩效的项目。
第十七条 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对涉及地方实施方面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市县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 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6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皖教助〔2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