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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伶利案”法院:2次判定开除无效 学校拒执行

热点话题 时间:2016-09-12 20:50 点击: 来源:澎湃新闻网
[导读]2012年8月,研究生毕业的刘伶利,进入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成为了一名英语老师。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 如果没有告知工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认定为解除合同解除行为无效。那么如果没有工会,未设立工会的单位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更没有规定没有工会的单位不履行告知工会的手续的情况下,解除是无效,这个更没有法律规定。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是否提交工会讨论决定,主要前提条件是在设立了工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之下的,在博文学院履行了民主议事程序的这一条件下,是否提交工会讨论,不是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效的决定性因素。

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我们二审主要认为,他们对刘伶利的开除决定,对刘伶利的这个开除决定,是建立在刘伶利旷工15日的这个基础之下, 但是结合刘伶利的客观情况,刘伶利不存在旷工,擅自旷工15日以上的这一情况,所以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所适用的条件是不具备的。

对于学 院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身患癌症这一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伶利刚开始向学院请假时,确实是以普通就医的情况向学院告知的,之后随着病情恶化才逐步向学院 告知病情,至于学院在作出开除决定时是否知道刘伶利老师患癌这一点并不重要,即使她患的是其他病,在明知刘伶利在外地就医,并且已经口头请假的情况下,学 院还作出开除决定便是违法的。

记者:其实我这么理解,实际上和她得的是癌症和其他病已经没有关系了。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对。

记者:只要是,按您的意思,只要是说她电话里,我已经告知你了,而且我已经确实在北京,而确实没法本身来到你们学校做这个书面的这种程序话,也就是她已经尽到自己的告知义务是这意思吧。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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