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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伶利案”法院:2次判定开除无效 学校拒执行

热点话题 时间:2016-09-12 20:50 点击: 来源:澎湃新闻网
[导读]2012年8月,研究生毕业的刘伶利,进入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成为了一名英语老师。2014年6月,刘伶利突然觉得腰部疼痛难忍。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表示,开除刘伶利老师的决定是学校履行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刘伶利没有按照学校教职工请假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擅自离岗旷工达2个多月,校方才作出了开除的决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辩护人: 那么这两个月时间我们认为,如果确实要续假的话,也还是可以的,可以把医院的相关东西寄到学校来,这也是能办到的,不是说办不到,所以说不一定非得要人来到学校,那么把病假条寄到学校,我想学校也会认可的。

对此,刘伶利辩护人表示,在学校声称旷工的两个月期间,刘伶利由于在北京就医,无法将病假条提交给学院,但是曾通过托人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口头请假,也表示回来后会补交假条。

刘伶利辩护人: 在此期间答辩人确有托人或打电话的方式,向答辩人口头请假,也曾向答辩人表示回兰州后补交假条。答辩人患病在四处寻医问药的情况被答辩人是清楚知晓的,也批准答辩人此前的请假。

二 审法院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刘伶利在2014年7月患病之后,曾经向学校口头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结合刘伶利病重以及家属陪伴 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为刘伶利不存在教师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擅自旷工15日的情形,因此学院对刘伶利对开除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兰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三庭代理审判员张茜: 因为结合到刘伶利本身的病情的相关情况,以及家属确定在北京进行陪护的客观情况,无法及时到学校来履行书面的请假手续, 但是也已经口头告知,通过电话的方式,口头告知了学校,刘伶利人就在就医的这一情况,学校对这一情况,在明知的情况下,仍旧对刘伶利作出开除决定是违反法 律规定的。

二审中,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向工会通知,是以建立了工会组织为前提的,但是博文学院并没有成立工会,他们所作出的开除决定也是经过了相应的民主议事程序进行讨论的。因此博文学院单方 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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