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勋哲,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巷**号。被告人张勋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 12月13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航,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6********,**,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 2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勋哲、陈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勋哲、陈航在明知“Q7”、“Q9”网络游戏平台系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伙同许某某(已判决)注册成为代理,并在凤阳县府城镇米兰花园8号楼3单元**室摆放电脑及多部手机,并雇用邹某某(已判决)等多名工作人员组建赌博工作室经营网络赌博,涉案赌资达人民币32862923元。经查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该网络赌博工作室共非法获利450余万元。
被告人张勋哲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柏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勋哲、陈航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搜查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勋哲、陈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勋哲、陈航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数额32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琪琪
2022年4月2日
原标题:起诉书(张勋哲、陈航开设赌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