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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生"义勇"致伤案:伤者称有女友未性骚扰邻座

热点话题 时间:2016-04-21 13:57 点击: 来源:重庆晨报
[导读]一年前,他和同学看到素不相识的女生被骚扰,决定帮忙。冲突也快速升级,郭强一脚踢上去,比他大11岁的张润休克,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记者发现,在离冲突事发地约30米左右的地方,就是客运中心站综合执法平台,公安、城管都在内办公。

有出租车司机说,如果张润的确对A动手动脚,郭强和苟楷两人哪怕是把张润扭到执法平台请警察处理,也不会酿成这样的悲剧。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马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有段表述值得思考:

纵观本案,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强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希望郭强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方法解决困难和问题。

律师观点:当事女生的证言很重要

法 学博士、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认为,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冲突发生时张润仍在实施不法侵害,那么郭强、苟楷的行为是基于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他 们符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 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他们的行为既不是报复,也不是寻衅滋事,而是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他人合法权益;

反之,如果有足够证据表明,张润已停止实施不法侵害或自始至终没有实施不法侵害,郭强、苟楷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A和现场群众的证言就比较重要。

此 外,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和民事判决,认定了张润对A至少有“不文明”行为。在制止张润对A的纠缠和骚扰过程中,两人使用的暴力如果超越 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就属于防卫过当,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被访者要求,郭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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