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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校生"义勇"致伤案:伤者称有女友未性骚扰邻座

热点话题 时间:2016-04-21 13:57 点击: 来源:重庆晨报
[导读]一年前,他和同学看到素不相识的女生被骚扰,决定帮忙。冲突也快速升级,郭强一脚踢上去,比他大11岁的张润休克,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可他不知道的是,眼前的这两个“95后”都是“练过的”。其中,郭强还曾获2013年宜宾市第三届武术散打争霸赛青少年男子48公斤级第一名。

郭强见势,使用了一招鞭腿,击中张润左脸。张润顿时休克,向右后方倒去,后脑勺重重摔在水泥地上,鲜血直冒。直到今日,郭强还不太相信自己踢的一腿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

怕闹出人命,苟楷赶忙上去掐张润的人中,郭强则让同伴去买纸买水。在张润恢复神智后,郭强拨打了120。

记者掌握的一份材料显示,苟楷自称,事发后,他“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

此后,警车、救护车相继到达现场。在把张润送到医院后,郭强和苟楷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

获罪者:判两年半缓刑三年

后面发生的事情,是郭强始料未及的:

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据郭强的父亲郭仲福说,去接儿子出来时,感觉“整个人像傻了一样”。

在郭强走出看守所的前一天,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马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23日18时许,郭强与苟楷在泸州西南商贸城客运站出租车进站处,指责被害人张润在都江堰至泸州的客车上猥亵妇女,并对张润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与郭强的描述和检察机关的指控表述不同,法院将张润对该女子的行为称为“不文明举动”。且在客车到达泸州西南商贸城客运站后,“郭强上前指责被害人张润并对其殴打。期间,郭强用鞭腿踢中被害人头部致其倒地,倒地时头部着地受伤。经鉴定,张润为重伤二级。”

此外,该份判决书还显示,在审理过程中,郭强家属赔偿212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张润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撤回对郭强、苟楷及江安县中华武术学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龙马潭区法院认为,郭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虑郭强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龙马潭区法院判处郭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头一回打官司的郭家并没有多少法律知识和经验,等他们反应过来,早已过了案件的上诉期限。

民事责任:三方共同承担

除了刑事上要承担责任,在民事上,郭强和其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015年9月6日,张润向龙马潭区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他准备打的回修理厂时,被郭强、苟楷拳打脚踢,造成他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枕骨骨折、枕部头皮挫裂伤等多处损伤,住院54天,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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