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此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已于近日正式出台。《通知》明确,从即日起,合肥市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迎来上调。
根据《通知》,合肥市家庭首次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正常缴存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5万元提高到65万元。在二手房贷款方面,合肥市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20年,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加房龄由最长不超过30年调整到最长不超过40年。
在合肥市正常缴存职工首次使用住房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属于本次政策范围。
与此同时,首套首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没有变化,公积金贷款额度仍实行与职工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双挂钩。贷款额度在不高于本次政策调整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其中,“a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b公式”为: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据介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内(含1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0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缴存时间倍数为15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缴存时间倍数为20倍。账户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当前“还款能力系数”为0.5。
此外,借款申请人承诺首套首次住房贷款后,将核查其家庭在本地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该贷款信息计入申请人家庭住房贷款次数。
原标题:合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额度上调 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