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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上当了!合肥市消保委发布老年人“400”电话购物消费提示

热点话题 时间:2022-04-13 10:40 点击: 来源:合肥市消保委
[导读]近期,一位许姓老人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其通过电视播放的广告拨打了400电话购买了膏药。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快递物流网络的便捷,许多老年人会选择拨打400电话订购商品。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的消费特点,通过电视广告、发放宣传材料、会议讲座等形式,以所谓的免费体验、买就赠、全年最低价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宣传推销商品,让老年人拨打“400”电话实现快速消费。

近期,一位许姓老人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其通过电视播放的广告拨打了400电话购买了膏药。收到商品后,发现跟膏药一起还寄送了驼奶粉的相关宣传资料,以及一张刮奖卡,随后许先生就一直收到商家的短信、电话,不分时段的进行宣传营销,让他购买驼奶粉。通过刮奖及电话答题,商家告知他中奖了,奖品是一部大屏手机。但是他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寄送奖品时,商家表示必须购买600元的商品才能免费寄送。许先生觉得商家不信守承诺,虚假宣传,但是手头上的证据只有400电话号码,没有商家的任何信息,宣传资料上的公司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也查不到。

合肥市消保委结合近期接到的多起老年人400电话购物消费投诉,经梳理发现存在以下消费风险:

一、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实际功能与电视、广播、宣传资料上宣传的功能不一致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通过400电话联系商家退货或要求履行三包义务(包退、包换、包修),常出现推诿扯皮情况,问题无法得到快速有效解决。

二、收到的商品中多附赠有刮奖卡,且中奖率极高,利用中奖心理,让老年人拨打客服电话进行兑奖,但在实际兑奖过程中会告知需要再消费指定金额、经过电话答题环节等其他附加条件才可以领取奖品,存在连环消费陷阱。

三、随订购商品一起寄送了其他保健品、营养品宣传材料,并通过电话、短信对老年人不断进行骚扰式营销,消费者不堪其扰。

四、一些400电话购物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商家不开具发票等购物凭证,发生消费纠纷后,缺乏消费凭证,无法查找商家有效信息,消费者手里只有打不进去的售后电话或宽泛的发货地址,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为避免老年人消费造成损失,合肥市消保委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要谨慎选择拨打400电话购物,在进行电视电话购物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商家承诺的半价促销、免费赠送等促销别轻信,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谨慎订购,涉及“中奖”信息更要提高警惕。

二、拨打400电话订购商品时,不要急于订购,先问清楚商家的营业执照注册名称,有条件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确认公司是否真的存在,以便后续商品出现问题能及时找到商家。

三、留心保存维权证据,订购商品时明确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者收据等购物凭证(加盖公章),收货时先验货再付款,对于没有发票等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坚决拒收。对电视购物广告,订购商品前建议消费者能用手机录像保存,一旦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提供给监管部门。

同时,合肥市消保委也呼吁经营者诚信经营,方能赢得消费者信赖;媒体要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与监督;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李楠)

参考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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