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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男子恋爱时转账154万元 分手后能否要回?

热点话题 时间:2022-08-02 10:28 点击: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
[导读]恋爱期间,男女关系亲密无间,互赠财物行为较为普遍,而当双方分手后,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呢?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

恋爱期间,男女关系亲密无间,互赠财物行为较为普遍,而当双方分手后,大额的金钱给付行为该如何认定与处理呢?近日,绩溪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就该问题给出了答案。

汪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1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融洽,汪先生多次向王女士转账汇款。2019年7月至10月,汪先生先后向王女士转账154万元,其中125万元应王女士要求转账至王女士弟弟小王的账户,欲以小王名义购买双方婚后住房一套。随后小王用自己名义订购别墅一套,支付定金50万元。后因未正式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50万元开发商不予返还。同年10月,汪先生与王女士在老家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一直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初,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后分手,汪先生遂要求王女士返还上述15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小王对其中的1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女士认为上述款项系作为彩礼的赠与,且已在双方交往期间消费完毕,双方分手汪先生存在过错,故拒绝返还。但汪先生认为154万元中只有20万元为彩礼,其余款项均为购房款。双方争执不下,汪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汪先生婚前给付财产的性质,应根据民间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适度作出区分认定和不同处理。王女士称汪先生给付的154万元均为汪先生承诺的彩礼,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依法认定154万元中20万元为彩礼,余下134万元与双方缔结婚姻、积聚家庭财产密切相关,该笔款项数额巨大,结合生活常识和社会大众普遍认知,考量双方婚后房屋未实际购买、交易失败等客观因素,应认定此134万元与男女恋爱期间发生的日常性、即时性消费无涉,且上述款项并非生活性必须消费和支出的款项,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鉴于此,王女士未与汪先生缔结婚姻,其作为受赠人理应向汪先生返还获赠的大额款项。但购买房屋产生的定金损失50万元应当由双方分摊,即汪先生应当承担其中25万元的损失。关于彩礼部分,考虑到双方恋爱的时长、消费等因素,法院酌情扣减4万元后,依法判决王女士返还汪先生125万元及相应利息。而汪先生给付的154万元中有125万元为小王收取,在扣减购房定金损失后,由小王对前述款项中的7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往往是男女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而并非无偿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标题:恋爱期间,男方转账154万元,分手后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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