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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某等3人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案

就业指导 时间:2022-04-15 21:36 点击: 来源: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读]某地人社部门在死亡冒领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退休领待人员赵某于2015年12月去世,其子李某隐瞒不报,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案情描述】

某地人社部门在死亡冒领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退休领待人员赵某于2015年12月去世,其子李某隐瞒不报,在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退休领待人员罗某于2011年10月去世,其丈夫刘某隐瞒不报,在2011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以罗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退休领待人员邵某于2013年6月去世,其丈夫郑某隐瞒不报,在2013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邵某的名义持续冒领养老金。

2018年10月,人社部门将李某等3人冒领养老金的违法事实材料移送公安部门并报案,3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冒领行为,认罪认罚,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2020年5月—6月,人民检察院先后以李某等3人涉嫌犯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以案释法】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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