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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合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异地结算有大变化

就业动态 时间:2021-11-19 09:07 点击: 来源:江淮晨报
[导读]​​近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公布,新规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公布,新规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职工医保】

亮点1: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6.2%

2019年,合肥市政府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分别由7.4%、8%调整为6.4%。

明年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6.2%的比例、其他用人单位按照6.4%的比例缴纳。

亮点2:取消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

和之前的相关规定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参保户籍限制。

从明年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但不建立个人账户。

亮点3: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今后,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按照国家规定合并实施,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同步纳入职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享受下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亮点4: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

今后,职工医疗救助将纳入职工医保,不再单独征收职工医疗救助保险费。

同时,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也将从6万元提高至30万元。

【居民医保】

特殊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居民;各类学校在校学生;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今后,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上述人员应参加居民医保。

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人员,可以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照规定享受待遇。

其中,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特殊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他人员在补办参保手续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大病保险】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

今后,享受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待遇的人员同步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为了防止医保移民,对在本市连续参保不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参加居民医保人员(不含在校大学生),设置30万元的年度支付限额;其他参保人员不设置年度支付限额。

【就医结算】

异地治疗未备案不再“不予报销”

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无法联网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此次,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医疗机构治疗,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现行的“不予报销”调整为“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本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方佳伟)

原标题:明年起,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异地结算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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