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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安徽延长特困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

就业动态 时间:2020-11-20 13:00 点击: 来源:江淮晨报
[导读]11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完善。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11月1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我省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完善。

《实施意见》要求, 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事故,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实施意见》明确,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

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原标题:特困救助未成年人年龄延至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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