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肥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案件被告人舒某某将窃取之物并非留作己用,而是赠与朋友,恍惚让人觉得有些“感人”,但确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依然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在肥西县上派镇一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未上锁,遂将其骑走藏匿在自己经营的店中,随后电话联系朋友路某某将车骑走,并表示涉案车辆是赠与路某某的,后由路某某和左某某骑走。
2020年5月2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又在网吧门口观察到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粉色路基亚电动车未上锁,遂将其骑走藏匿于店中,随后再次联系路某某,由路某某和左某某将车骑走。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舒某某被民警当面口头传唤归案。2020年5月26日,涉案的车辆被归还给两名被害人。
朋友间互赠礼物行为是个人对自己的财物处置的自由,无可厚非,但切莫慷他人之慨,否则,或引起民事纠纷,甚至触犯刑事犯罪。
——肥西法院刑庭书记员徐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