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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虚设销售公司骗财 两大学生获刑受罚

热点话题 时间:2015-10-14 10:41 点击: 来源:安徽法院网
[导读]近日,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和三万元,并对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

  两“80后”大学生利用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虚假销售公司,发布各类产品信息,并通过花言巧语取得有意购买产品的企业及个人信任后骗取钱财。近日, 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和三万元,并对作案使用的 电脑、手机、银行卡等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陈某,男,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人。被告人杨某,男,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人。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 杨某利用陈某在互联网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经营场所等方式所注册的公司,在无任何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发布各类产品信息。当有意购买产品 的企业及个人按照网页上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进行联系时,二人就利用虚假的联系人身份通过打电话或QQ聊天的方式与买家就产品及价格等内容进行商谈,在骗取 买家信任后,便以电子或口头的形式与买家订立相关销售合同。当买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或预付款后,二人便不再与买家进行任何的联系,以此骗取受害企业及个人 财物,涉案金额达31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杨某的亲属分别为其退缴赃款14万和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中陈某诈骗数额为 313800元,数额巨大;杨某诈骗数额为9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 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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